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測辦法(試行)
濟建發〔2015〕4號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測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高新區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5號部令),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筑工程質量,現制定印發《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測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4月10日
濟南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測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及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及工程質量驗收前,應對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抽測。
監督抽測的檢測結果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的重要依據,監督抽測項目和數量可替代對應進場復驗或驗收檢測項目和數量。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工程質量監督抽測(以下稱監督抽測)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監督抽測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委托所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負責監督抽測項目的檢測試驗工作。未設有檢測機構或檢測機構不具備檢測試驗資質和能力的,由上一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檢測機構負責相應檢測試驗工作。
第二章 結構工程監督抽測
第四條 基樁承載力及樁身完整性按以下規定進行監督抽測。
(一)對于住宅小區等成片開發的建設項目,按同一建設單位、同一標段、相同地質條件、同一樁型、同一施工工藝、同一樁基施工單位每5個單位工程(不足5個單位工程的按5個單位工程計算)抽測一個單位工程。抽測的單位工程可采用高應變法檢測樁的承載力,采用低應變法或聲波透射法檢測樁的完整性,抽測數量按《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執行。
(二)對于使用國有資金的省、市重點建筑工程,每單位工程應采用高應變法抽測不少于總樁數1%,且不少于3根樁進行基樁承載力檢測;采用低應變或聲波透射法抽測不少于總樁數5%,且不少于10根樁進行基樁完整性檢測。
第五條 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應按同一建設單位、同一標段、同一廠家、同一品種規格每5個單位工程(不足5個單位工程的按5個單位工程計算)抽測一組試樣。
第六條 防水材料試樣主要檢測項目如下:
(一) 瀝青基防水卷材:拉力、最大力時延伸率、不透水性、低溫柔性、耐熱性;
(二) 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強度、斷裂伸長率、撕裂強度、低溫彎折性、不透水性;
(三) 防水涂料:表干時間、實干時間、固體含量、拉伸強度、斷裂伸長率、不透水性、低溫彎折性。
第七條 鋼筋原材試樣主要檢測項目包括屈服強度、抗拉強度、斷后伸長率或最大力總伸長率、重量偏差等;鋼筋焊接和機械連接試樣應進行抗拉強度檢測。
第三章 裝飾階段監督抽測
第八條 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抽樣數量按本規定第五條執行。
第九條 外窗試樣主要檢測項目包括抗風壓性能、氣密性能、水密性能、保溫性能。
第十條 插座、開關、電線、配電箱等電氣產品試樣主要檢測項目如下:
(一) 插座:額定值、分類、標志、防觸電保護、接地措施、端子、固定式插座的結構、接地觸頭的工作、溫升、分斷容量、拔出插頭所需的力、機械強度、耐熱、螺釘和載流部件、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絕緣材料的耐非正常熱、耐燃和耐電痕化;
(二) 開關:額定值、分類、標志、防觸電保護、端子、結構要求、開關機構、溫升、通斷能力、機械強度、耐熱、螺釘和載流部件、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絕緣材料的耐非正常熱、耐燃和耐漏電起痕;
(三) 電線:導體電阻、2500V電壓試驗、70℃時絕緣電阻、結構檢查、絕緣厚度測量、外徑測量、不延燃試驗、絕緣線芯2000V 電壓試驗、護套厚度測量;
(四)配電箱(配電板):防護等級、結構和標志、溫升極限、介電性能、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第十一條 管材(件)試樣主要檢測項目如下:
(一) 塑料管材:密度、不透光性、縱向回縮率、液壓試驗、簡支梁沖擊試驗、維卡軟化溫度試驗、二氯甲烷浸漬試驗、落錘沖擊試驗、拉伸屈服強度;
(二) 塑料管件:密度、不透光性、靜液壓試驗、烘箱試驗、墜落試驗、維卡軟化溫度。
第十二條 保溫材料試樣主要檢測項目如下:
(一) EPS板、XPS板、硬泡聚氨酯板、巖棉板、玻璃棉板、改性酚醛泡沫板應抽測密度、導熱系數、壓縮強度、燃燒性能;
(二)玻纖網應抽測單位面積質量、拉伸斷裂強力、耐堿性。
第四章 附加監督抽測
第十三條 監督機構在監督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時,應進行附加監督抽測。
(一)監督抽檢時初步判斷相應部位質量存在缺陷,應按本辦法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條進行相應監督抽測。
(二)施工現場相應批次混凝土或砂漿試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按本辦法第十四、第十五條進行相應監督抽測。
1.留置試件不足或養護條件不符合要求;
2.試件管理混亂,試件無標識或標識不清晰,不能區分所代表的工程部位;
3.不在工程現場制作或養護試件;
4.制作、購買或使用虛假試件。
(三)未按要求進行建筑材料見證取樣送檢和工程實體驗收檢測。
(四)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檢測結論。
(五)生產企業生產過程弄虛作假,不能保證產品質量。
(六)其他應進行附加監督抽測的情況。
(三)至(六)條附加監督抽測的項目及數量根據實際情況由監督機構具體確定。
第十四條 工程實體承重砌體砂漿強度附加監督抽測時,檢測機構應先對相應部位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達不到要求的,應在相應檢驗批內隨機(圖紙結合現場,以下同)選取6道墻體,作為6個測區進行擴大檢測,若仍達不到要求,則應按規范對單位工程實體承重砌體砂漿強度進行整體檢測。檢測宜選用原位軸壓法。
第十五條 工程實體混凝土強度附加監督抽測時,檢測機構應先對相應構件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達不到要求的,應在相應檢驗批內按以下規定擴大檢測。
(一)磚混結構隨機選取3道挑梁(或單梁)進行檢測。
(二)混凝土結構當水平構件和豎向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相同時,框架結構隨機抽取2棵柱和1根梁進行檢測,框剪結構隨機抽取1棵柱、1道墻和1根梁進行檢測,剪力墻結構隨機抽取2道墻和1根挑梁(或單梁)進行檢測。
(三)混凝土結構當水平構件和豎向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同時,框架結構隨機抽取3棵柱和3根梁進行檢測,框剪結構隨機抽取2棵柱、1道墻和3根梁進行檢測,剪力墻結構隨機抽取3道墻和3根挑梁(或單梁)進行檢測。
當擴大檢測結果仍達不到要求時,應由檢測機構按規范對單位工程實體混凝土強度進行整體檢測。
相應構件檢測及擴大檢測宜選用鉆芯法,當鉆芯法不適用時可采用回彈法;整體檢測可采用回彈法,但必須使用鉆芯法進行修正,每個檢驗批用于修正的芯樣不應少于6個。
第十六條 工程實體鋼筋保護層厚度監督抽測時,檢測機構應先對相應部位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達不到要求的,應在相應檢驗批內按以下規定進行擴大檢測。
(一)磚混結構抽取5件現澆板;混凝土結構抽取5件現澆板;有懸挑現澆板的工程另外抽取3件懸挑板。
(二)每件現澆板抽測6根鋼筋,現澆板上部鋼筋應在距墻(或梁)不小于500mm處檢測。
當擴大檢測結果仍達不到要求時,應由檢測機構按規范對單位工程實體鋼筋保護層厚度進行整體檢測。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可采用鋼筋掃描儀進行檢測,必要時可進行破損檢測驗證。
第五章 監督抽測程序
第十七條 監督抽測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見證下,由監督人員現場隨機抽取有代表性的試樣并進行封樣,同時填寫《監督機構現場抽樣單》(見附件),檢測樣品由建設(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送至檢測機構辦理檢測試驗手續進行檢測試驗。
對結構實體的現場抽測,應由監督人員現場確定檢測部位并做標識,同時填寫《監督機構現場抽樣單》,建設(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應持相關工程技術資料至檢測機構辦理檢測試驗手續。
監督抽樣人員應是監督機構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見證人和抽樣人,應當對樣品的真實性、代表性負責。
第十八條 檢測試驗手續辦理完畢后,檢測機構應于2日內組織檢測人員開展檢測工作,檢測人員應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檢測機構在檢測試驗完成后應于3日內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內容完整,結論準確。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相應監督機構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
檢測結果表明建筑材料(構配件)、工程實體質量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的,應由監督機構責成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建設(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生產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抽測或拒不配合監督抽測工作的,應給予記錄不良行為、通報批評、責令停工(產)整改等處理。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監督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在監督抽測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給工程質量造成隱患的,應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原有規定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 4 月 10 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附件:
濟南市建筑工程材料(構配件)、工程實體
監督機構現場抽樣單
抽樣單編號: